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质安局的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关于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三、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四、关于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五、关于2023年部门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六、关于2023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23年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2023年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支出功能科目)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2023年度潜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部门预算公开
2023年度部门预算于2023年1月12日经市财政局批复,按照《预算法》规定,我局将2023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能
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全市房建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控工作;负责检测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起重设备“一体化”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建项目质量投诉、施工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中介机构和有关个人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我局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23.9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49.3万元。支出包括:人员支出770.3万元,公用经费支出50.88万元,其他运转项目等支出21.00万元。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81.74万元。
二、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我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28.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720.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
(二)日常公用经费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三、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局202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支出5万元,较2022年执行数万元,减少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5万元,较2022年执行数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年限已久维修费用减少。
市质安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数5万元,比2022年预算数万元(公务用车6万元),减少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较预算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质安局在公车费用支出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2022和2023年度预算数是年初财政拨款预算数,执行数包括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四、关于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我局2023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关于2023年部门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我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城乡社区事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3年部门收支总预算923.92万元。
六、关于2023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2023年收入预算923.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49.3万元,占81%;其他收入174.62万元,占19%。
七、关于2023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2023年支出预算923.92万元,其中,人员支出770.3万元,占83%;公用支出50.88万元,占6%;其他运转支出21万元,占2%;特定目标类型项目支出81.74万元,占9%。
八、关于2023年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市质安局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
(二)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市质安局2023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22.130028万元,其中: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2639.49平方米,账面价值26.725528万元。公务用车辆3辆,账面价值4.473874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8.435988万元,主要是办公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空调、监控设备、会议专用视屏设备、绘图仪、照相设备等。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局2023年项目绩效目标申报1个。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单位下拨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其他杂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支出。
3、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住建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3)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4)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伙食补助费:反映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6)绩效工资:反映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8)职业年金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9)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10)离休费:反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11)退休费:反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12)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13)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
(14)医疗费:反映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5)医疗费补助: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规定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出等。
(16)奖励金:反映奖励支出,如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等。
(17)住房公积金:反映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9)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日常公用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1)办公费:反映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反映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反映各项业务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反映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反映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反映电费支出。
(7)邮电费:反映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取暖费:反映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9)物业管理费:反映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10)差旅费:反映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11)维修(护)费:反映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2)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3)会议费:反映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14)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15)公务招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6)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7)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8)工会经费:反映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19)福利费:反映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1)其他交通费用: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2)税金及附加费用:反映所属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3)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24)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25)专用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26)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支出功能科目)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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